信、医药、家电等六大行业。这不仅是对老百姓多年呼吁的回应,也是进一步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必备举措。
价格垄断是对市场作用的违背
长期以来存在中国某些行业中的价格垄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而企业从中获取的高额利润,是以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为代价的。这些价格垄断的原因可能来自两方面:一是行业性垄断;二是产品具有独特性,不可替代。前者如电信行业,后者如知名白酒企业。
在这两种情况下,因为具有优势地位,如果没有外部约束,这些企业一定会把价格定在其利润最大化的点上,他们因垄断获得的利润要远远高于竞争性行业的企业。消费者无法有效地对抗这些企业,成为消极的价格接受者。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往往不是来自更好的产品、服务或竞争策略,而是来自消费者的没有选择。
如电信行业,尽管多年以来,对漫游收费、固话收费等垄断定价行为,老百姓怨声载道,却没有办法“以脚投票”,因为通讯已经成为生活必备产品,供选择的服务网络非常有限。又比如医药,通过层层网络传递,信息完全不对称,患者在拿到处方单时,基本上也只能照单买单。
价格垄断不仅损害消费者,它更是对市场配置力量的完全违背。良性的市场,一般要求通过竞争促使更大量更优质的产品生产,消费者能以接近于成本的价格购买产品。但在价格垄断的情况下,市场的相互激励相互约束的作用完全不起作用。长此以往,这些行业和企业本身的进步和发展也成问题。
反垄断是重要的市场监控手段
航空、日化、汽车、电信、医药、家电等六大行业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最贴近的行业,对这些行业的重点执法,是老百姓们盼望已久的。《反垄断法》实施5年,雷声大雨点小,除了汇源与可口可乐的并购案被驳回一事,曾经掀起少许波澜,反垄断在中国企业的商业决策中从来不是一项重要的考虑因素,这与美、欧的情况完全不同。
过去,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总是把重点放在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上。总是以控制进入者、控制新业务来防范经济风险,这实际上就是代替市场在调控。真正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监管应当是保证市场的有效运行,即事中事后监管。现在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其实就是一种事中事后监管,强调配合市场的自身作用,而不是代替它。
这就意味着,过去的审批制必须逐渐淡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手段,应当是包括反垄断法、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价格法等一批有效的经济法与商法执法。简单来说,政府应当将重心放在“管市场”,而不是“管项目”,价格问题首当其冲。
相信,当这一新的管理理念建立以后,那些垄断企业随意提价、同一行业开会讨论统一定价等这样明目张胆的现象将越来越少。对中国的企业,尤其是领先企业来说,在进行商业和市场决策的时候,必须把反垄断惩罚的后果也考虑进去,这才是正确的思路,而不是再像从前一样对反垄断完全没概念。
事实上,正因为中国的事中事后监管比较薄弱,在本国市场非常重视反垄断问题的外资企业,来华后在定价上也无所顾忌。由于中国许多消费品市场都被外资所垄断,这种垄断定价的问题,政府如不管,则就由中国消费者买单。人们常抱怨外资企业“厚此薄彼”“歧视中国市场”,其实问题还是在于他们“欺软怕硬”。
价格垄断背后的问题也须根治
除了联合定价外,大多数情况下能进行垄断定价的企业,都是某一行业的优势企业。而这种优势地位的获得有两种原因:一是准入管制赋予的专营权;一是产品突出而拥有固定消费群。第一种原因的优势地位是老百姓最不能理解的,而且在目前反价格垄断中也反映出利益复杂、难以触动的问题。
有些行业,因为其属性过去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如水、电、煤气的供应等,而一时难以改变单一或寡头垄断的问题;有些行业,则因为其他国家的实践已经表明是完全可以破除垄断的,如电信、网络、汽油零售等;有些行为,则从一开始就没有经济学上的垄断依据,如烟草专卖。
这些因专营权而获得的优势地位,在垄断定价上是非常轻易的,而往往因嫡系的身份,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尽管国家对一些专营行业的定价方式不断进行改革,但“涨价快、跌价慢”仍然不可破解。如果不能有效地引进新的竞争者,放开价格管制完全不可行,进行价格管制又很容易“管制者被俘获”,即无法有效规制被管制者。
在仍然存在市场竞争的行业,如白酒、黄金等,我们可以看到需求的波动可以对这些产品造成影响;但对没有市场竞争的行业,几乎其定价必是不断走高,数年涨幅必然完全高于CPI。归根结底,反价格垄断固然重要,破除不合理的优势地位,尽快引入更多的市场力量,也应当纳入考虑。
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就要求迈向更开放的方向。最终我们的企业要面对全球性的竞争,而这种全球竞争力依靠准入许可是无法培养的,只有把企业完全地推向市场,才能创造能抗风险抗竞争的中国民族企业。必须撼动既得利益,否则就会损及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