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广大企业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云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云农规〔2019〕4号,后简称《办法》)相关内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凝聚各方合力,推动水产疫苗产地检疫工作落实,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农渔发〔2019〕14号)《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要求;三是我省下一步工作的实际需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制定《云南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工作规范。
二、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保障水产养殖生物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水产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生物安全日显突出和重要。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可从源头严防水生动物疫病传播,是保障水产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筑牢产业生物安全屏障的重要一环。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迫切需要。水产苗种未经检疫而流通,面临养殖病害传播和流行的风险,给水产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水产品是我省“绿色食品牌”重要的组成部分,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严防水生动物疫病传播,规范养殖用药,能够大幅度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已纳入全省涉农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试点工作的要求,需要尽快制定可操作性规范和实施细则并下发施行;同时,无论从产业自身发展需要、还是依法行政要求,都迫切需要尽快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相关工作的开展。
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是保护生产经营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开展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既有利于健康种苗的流通,建立绿色通道,促进养殖业发展,保障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养殖业主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推动无规定疫病区建设管理,提升水生动物防疫水平。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涉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地全过程,重点突出了可操作性,对相关流程和行政文书进行必要地规范。共有七章44条,13个检疫规程表格样式。包括渔业官方兽医制度、检疫申报、产地检疫、检疫处理、检疫管理等具体内容,同时,配套设计了相应的规程表格等文书,便于实际工作中操作,也有利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总则”对制定的必要性、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主要依据进行了明确;
“渔业官方兽医制度”对渔业官方兽医确认程序、主要职责进行了规范;
“检疫申报”对养殖业主出售和运输水产苗种进行检疫申报的具体流程、办理程序进行了规定;
“产地检疫”对出售、运输水产苗种货主、渔业官方兽医、执业医师如何相互协调完成产地检疫事项进行了规范;
“检疫处理”对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对检出不合格的水产苗种的处理方法和措施进行了要求;
“检疫管理”就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指导、监督、管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进行明确。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实际,明确了《办法》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淡水鱼、虾、蟹等苗种产地检疫。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
五、重要意义
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可以从苗种源头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扩散,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我省发展“绿色食品牌”,实现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六、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是《办法》专门标注了“试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的补充和完善;
二是《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既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是制定13个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文书格式,是为了实际工作中便于操作和存档备查。
原文链接:https://nync.yn.gov.cn/zwgk/content/index?id=7038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