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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家市属公园配执法人员 处罚不文明行为
2013-12-31 来源: 作者:

  明年1月1日起,颐和园、天坛、北海等市属11家公园将配合市园林绿化局,对违反《北京市公园条例》的个人实行行政处罚,最高可罚款500元。这也是8年来市属公园首次恢复执法权。

  据了解,11个市属公园共计选配执法人员119名,由市政府颁发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证》。执法过程中将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及配备相应装备,依照《北京市公园条例》解决公园内违法行为问题。

  《北京市公园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特别对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内容涉及攀折花木、野泳野钓、乱刻乱画等三大类游园禁止行为以及强行兜售等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处罚金额为5元至500元。市公园管理中心介绍,针对不文明的游园现象,公园执法人员将以劝阻和引导为主,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宣传和说明,共同维护轻松愉悦的游园秩序。

  处罚四类不文明游园行为

  ■翻越围墙、栏杆、绿篱,在禁烟区吸烟,在非游泳区游泳,在非滑冰区滑冰,在非钓鱼区钓鱼,在非体育运动场所踢球、滑旱冰,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营火、烧烤,捕捞、捕捉动物,采挖植物,恐吓、投打、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攀折花木,损坏草坪、树木的,给予警告,并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园内追逐游客强行兜售物品,影响游览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