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发〔2020〕55号
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农用地膜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贵州省农用地膜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黔农发〔2020〕41号)要求,决定开展农用地膜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
近年来,我省农膜使用量较大,2015年—2019年全省农用塑料薄膜年均使用量达到5.01万吨。由于使用非标地膜等原因,在田农用地膜难于收捡清理,影响农田续耕能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时光辉同志今年5月14日在全省农村产业革命蔬菜产业发展现场观摩培训会上提出的“要对非标地膜加大源头治理和打击力度,让农民买得到、买得起达标的农膜”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在全面推广应用标准地膜的同时,对农用地膜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保护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目标
力争2021年全省标准地膜推广使用覆盖率达到100%,杜绝生产、经营、使用不合格地膜。确保不达标农膜产品不出厂、不进店、不下地。
三、整治环节
地膜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四、工作内容
(一)地膜生产大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地膜生产企业开展执法监督大检查,宣传《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在检查中对地膜开展执法监督抽检,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生产的地膜,追查产品去向,杜绝不合格地膜流入市场。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法生产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的,可拨打电话12315举报。 ?
(二)地膜经营大排查。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规定。农膜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销售者要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地膜经营市场进行大检查,宣传标准,在检查中对地膜开展执法监督抽检,对抽检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在开展农药、种子、肥料等农资市场大检查时,要对农资店经营的地膜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形成协查机制。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开展农资市场联合检查,对农资市场的地膜进行一次大扫除,杜绝不符合标准的地膜进入市场流通。
(三)地膜使用大检查。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农业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对蔬菜等农业生产基地进行大检查,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法》《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规定,要求蔬菜等农产品生产者不购买、不使用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地膜,及时回收废旧地膜。
对使用厚度、强度、耐候性能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地膜的,可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以及《农业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回收地膜。
对使用的地膜不回收的,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农用地膜专项整治,是保障贵州清洁菜园、清洁茶园、清洁果园等清洁田园建设,打造绿色品牌的客观要求,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体健康,提升贵州农产品核心竞争力,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农膜整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职责抓好地膜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要积极争取县乡人民政府及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支持,形成监管合力。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法》《土壤污染防治法》《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13735-2017)等法律法规、规章,宣传各地农用地膜专项整治典型经验与做法。要注重机械捡拾、适时揭膜等技术推广宣传报道,多层次、多角度反映整治效果。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敞开大门接受监督,切实增强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监管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督促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对各地开展农用地膜专项整治情况适时进行指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五、其他
各市(州)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将农用地膜专项整治情况于2021年1月10前分别向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全年工作情况。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邮箱:gzncpjg@163.com。
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景明凯,电话:17685005700。
省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督处:汤艳丽,电话:0851-85850072。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 ?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007/t20200702_61310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