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30日,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指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就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作出了规定,要求省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为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农民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由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起草形成我省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央文件
《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三)地方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四)政府规章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五)四川省文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19﹞10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个部分。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规定了农民建房申请审批过程中,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各自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同时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村级组织应承担的职能。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明确了申请审查程序、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加强动态巡查监管的具体内容。
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进行资料审核、乡镇有关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示通过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
(三)加大工作保障力度。对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条件、强化工作考核、制定实施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几点说明
一是增加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联合发文单位,进一步加强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二是要求县级政府统一明确乡镇乡村振兴办公室或农业农村综合工作机构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指导。
三是优化审核批准机制,要求乡镇多部门联审联办;涉及交通、林业等审查事项,鼓励相关部门尽量下放审查权限。
四是明确审查审批时限,对申请审核批准各环节时限作了明确规定。
五是强化动态巡查监管,要求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探索将存在用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六是落实县级责任,要求县(市、区)及时出台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备。
相关文件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0/5/8/b6f9e01e368c471c82bc672a8fb246a2.shtml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7/2020/5/8/b08f75492ba048f7b8a1c1459087baf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