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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2021-12-22 来源: 作者: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强化水产养殖用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农办渔〔2021〕31号)(附件1)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进口等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水产苗种繁育、养殖水产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水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养殖证或在期限内拆除养殖设备。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

  (四)水产苗种进出口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按照审批种类、数量等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

  (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出售或者

  运输水产苗种,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六)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用药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养殖生产记录;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

  (七)是否存在其他涉及水产养殖违法违规行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执法检查。各县(市、区)渔业、畜牧兽医、农业(渔业)执法机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中国渔政亮剑2021”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7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联合执法检查。

  (二)开展省、市联合抽查。省农业农村厅将于10月下旬来通开展联合抽查,市局配合实施,下沉抽查的县级辖区不少于2个,每个抽查的县级辖区内实地抽查的生产单位不少于2家。除对养殖生产单位开展抽查外,联合抽查组同时从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出台和养殖证核发,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相关工作宣传培训,执法队伍建设、重点案件查办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开展业务交流。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水产养殖业执法工作是实现水产养殖转型升级,促进产业规范发展,稳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充分履行渔业、畜牧兽医执法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明确本项工作的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见附件2),名单于10月25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对照重点执法检查内容,从取得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填写《县(市、区)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中期评估表》(见附件3)。评估报告和评估表,于10月22日下班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四、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局 朱建森

  电话: 0513-68072281 13646265099

  附件:1. 水产养殖业执法行动分管领导及联络员信息表

  2.县(市)、区水产养殖执法行动中期评估表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lygl/content/71ccdc25-3197-4c71-8638-ff6786ed572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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