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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0-07-28 来源: 作者:

粤农农办〔202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局,省农科院农业生物基因研究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微生物研究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农种发〔2020〕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单位确定实施主体。我厅负责国家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以及指导、监督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省农科院农业生物基因研究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微生物研究所分别作为省级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牵头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省级相应种类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保护单位确定的初审。

  二、明确保护单位申请基本要求。申请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申请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按照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由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初审、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估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确定并授牌;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省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相关牵头组织实施单位。申请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分别于7月底前和8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我厅负责省级保护单位的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省农科院农业生物基因研究中心、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微生物研究所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各登记主体要对登记资源的来源和真实性负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开展种质资源登记,加强种质资源登记工作宣传与培训。要按照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和分物种登记细则进行登记。届时将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适时启动我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四、强化责任落实与考核。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切实落实市、县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不作为、慢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1.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2.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实施方案

     3.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4.广东省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施方案

     5.全国农业种质资源登记总则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相关附件: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1-5).doc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052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