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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与递补工作的通知
2020-07-28 来源: 作者:

  鄂农办函〔2020〕53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经管)局: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深入推进示范社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9〕5号)有关要求,决定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监测与递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范围

  现有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参加2019年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监测。

  二、监测(递补)条件

  (一)监测合格条件。

  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管理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章程制度健全,“三会”运转正常,有独立的银行账号,成员账户健全,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社务公开。

  2.具有一定规模。从事种养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80人以上(特种种养成员数可适当放宽);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用水合作示范社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3.经营实力较强。出资总额、固定资产均在100万元(联合社2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联合社350万元)以上,年利润率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

  4.利益联结紧密。在农资供应、农民培训、农技服务、统防统治、农机作业、农产品购销以及农产品冷藏保鲜烘干仓储加工等方面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按时支付农民流转土地租金,实行农业生产托管、半托管,对成员产品实行保底收购、二次分红,盈余返还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监测不合格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将确定为不合格予以淘汰。

  1.相关指标达不到监测合格条件的。

  2.不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甚至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3.属于“空壳社”“休眠社”或者“挂牌社”;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4.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名单,发生违法行为的。

  (三)递补条件。

  推荐递补的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监测合格相关条件。

  2.原则上应为市(州)级示范社。

  3.在产业扶贫、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在联农带农为农、抗疫保供稳价促销,在标准化生产、质量安全追溯,在品牌创建和线上销售等至少一个方面表现突出。

  4. 贫困地区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监测(递补)申报材料

  (一)监测(递补)合作社。

  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1.合作社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基本情况、2018—2019年的生产经营和联农带农等做法与成效、下一步的发展愿景等,1500字左右。

  2.申报监测(递补)省级示范社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

  3.有关证明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理涉税事项截图(2019年其中一次);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2019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有关部门出具的禽畜养殖类等需要环评的合作社的环评证明。

  (二)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

  1.县级主管部门对监测和递补合作社的初审推荐文件,并将附件2、附件3、附件4汇总附后。

  2.市(州)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复核上报文件(包括监测与递补工作的做法、被监测省级示范社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总体分析评价、淘汰和递补合作社的理由),并将附件2、附件3、附件4汇总附后。

  3.市(州)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收到的市(州)相关部门回复意见的复印件。

  四、监测(递补)程序

  (一)农民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6月1日前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申报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于6月8日前报市(州)农业农村(经管)部门。

  (三)市(州)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对农民合作社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对有关合作社特别是新申报的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提出复核意见,于6月15日前以文件上报我厅。

  (四)我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现场抽查,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提出监测与递补建议,并对拟递补合作社公示7天,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市、县两级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要会同同级水利、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林业、供销等部门(或分支机构),加强指导服务,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质效。

  (二)总量控制。省级示范社按照“稳量、提质、强效”的原则,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对申报递补的农民合作社数量,以市(州)为单位,原则上不超过监测淘汰农民合作数数量的130%。

  (三)恪守诚信。有关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监测的农民合作社将以监测不合格处理;申请递补的合作社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及时报送。有关合作社和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经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提交申报文本一式两份,上报有关文件,并将附件2、附件3和附件4的电子版以Excel表格形式发到指定邮箱;不按时上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严肃纪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清正廉洁,做到监测与递补工作优质高效、风清气正。

  联 系 人: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蔡 ?晖  

  联系电话:027—87667296

  电子邮箱:jfbhb@126.com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省农业农村厅行政楼508室???????

  邮政编码:43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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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申报监测(递补)省级示范社基本信息表

  ??????2.省级示范社监测审核合格单位汇总表

  ??????3.省级示范社监测审核不合格单位汇总表

  ??????4.推荐递补省级示范社单位汇总表

  ??????5.湖北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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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与递补工作的通知正文(可编辑).doc
原文链接:http://nyt.hubei.gov.cn/bmdt/yw/ywtz/tnchzjjzdc_9026/202007/t20200723_269733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