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杂交水稻制种面积和产量居全国首位,种业在我省新兴产业中极具代表性。22日,《福建省农作物种子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将进一步完善我省特色种业建设、管理、扶持机制,确保我省种业发展依法有序进行。 条例(草案)是在2007年《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条例进行的全面修订完善,将我省种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和优良经验上升到立法层面。 2016年1月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其一大亮点和特色,就是重视加强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管理工作,对农作物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等管理内容作了重点修订。为适应这一重要修订,条例(草案)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品种管理方面规定,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明确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和撤销审定的相关规定,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到本省的备案、公告、试验和授权作出规定,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并鼓励机构和个人依法申请育种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 品种选育是种业创新的基础工作。长期以来,由于农作物种子品种选育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财政投入和企业自主研发投入不足等原因,模仿性和低水平重复品种多,原创性、突破性的新品种少。为加大对品种选育扶持力度,创新育种体制机制,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农村工委在对条例(草案)初步审查报告中建议,增补“品种选育”章节及内容,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农作物品种选育和试验,持续推进种业创新及产业开发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xxkd/202007/t20200728_53321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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