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推〔2020〕24 号
各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7〕248号)和《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综〔2018〕20号)精神,制定《2020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
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
2020年6月22日
2020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农政〔2017〕248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工作细则》(闽农综〔2018〕20号)要求,严格遵守依法监督、公正高效的工作原则,开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工作。
二、实施内容
(一)抽查事项名称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
(二)抽查依据
1.《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机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鉴定机构负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按比例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监督的内容包括: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3.《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第三点要求,农机鉴定机构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应依据产品鉴定时所用大纲,并按《规范》执行。
(三)抽查主体
抽查主体为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
(四)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2018年获得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五)抽查内容
1.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六)抽查标准和要点
1.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住所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中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一致。
3.样机产品型式、结构、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一致。样机主要技术参数的测量值应符合产品鉴定时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产品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自主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无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发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若有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证章)应无冒用、错用、伪造、不贴等情况发生。
(七)抽查方式
抽查方式为随机抽查。
(八)抽查比例、频次、时间
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生产企业)名录库的25%,抽查频次为一次,抽查时间为9月~10月。
三、抽查机制
采取“双随机”抽查机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专家名录库由具有农机鉴定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现场监督检查,主要采取现场调阅审查相关记录和查验机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抽查结果运用
按照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总站《关于做好获证产品监督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农机推〔2020〕16号)作出监督检查结论和处理结果。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的,继续维持被检查的生产者及其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撤销被检查的生产者及其产品所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检查结果遵从“一检查一通报”制度,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高效、廉洁的原则,轻车简从,认真开展工作,记录检查情况,不得向被检查的生产者收取任何费用,开展工作前应签订《监督检查员承诺书》。
(二)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完成监督检查报告。检查档案应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附件:2020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2020年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内容 | 抽查标准和要求 | 抽查对象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安排 |
1 |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监督检查 | 1.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 1.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住所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一致。 2.样机铭牌上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应与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中的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一致。 3.样机产品型式、结构、关键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应与推广鉴定报告(续展报告)一致。样机主要技术参数的测量值应符合产品鉴定时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产品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自主变更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无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等情况发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上的制造商名称、注册地址等信息若有变更,必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证章)应无冒用、错用、伪造、不贴等情况发生。 | 抽查对象为2018年获得福建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 | 随机抽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25% | 1次 | 9月~10月 |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tzgg/qt/202006/t20200622_53076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