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工作,巩固农田建设成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长久持续发挥效益,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规定》(以下简称《管护规定》)。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护规定》背景 高标准农田不仅要建好,更要管好,没有管护,再好的工程也难以持久发挥效益。2019年8月27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明确要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也明确了,农田建设建后管护利用在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的评价标准,要求制定工程管护制度,建立长效的管护机制,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并把省级制定的工程管护制度文件等佐证材料作为评价依据。根据“覆盖全面、精简统一、规范有序”的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要求,我们制定了本规定。 二、《管护规定》的起草思路 结合农田建设工程管护实际,重点体现“十大要素”: 一是明确管护原则。即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县负总责、部门协调、镇(乡)村监管;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二是明确管护内容。包括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输配电工程、公示标牌和标志五大类。三是明确管护主体。一种是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另一种是因地制宜创新落实管护主体。四是明确管护责任。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规范管护的具体责任范围。五是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项目工程所在村这三级的职责。六是明确管护移交时限。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产移交,落实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七是明确管护模式。考虑采取专业组织管护、专职管护员管护、流转主体管护以及其他管护(指采取引入专业化管护公司、组织受益农户投工投劳等)4种模式。八是明确管护经费来源。主要有4类渠道,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和租赁等方式取得的收入、集体经济收益、投工投劳。从2020年度项目开始,不再从项目建设经费中计提管护费。九是明确管护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建设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十是明确监督考核。将建后管护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管护规定》共7章、20条。 第一章“总则”:第1-3条,阐述制定《管护规定》的主要目的、立法依据、适用类型、主要原则。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4条,明确农田建设工程管护范围。 第三章“管护主体与职责”:第5-9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落实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确各级应认真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工程移交及管护模式”:第12-13条,明确办理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的时限、要求以及管护模式。 第五章“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第14-16条,明确农田建设工程管护经费来源,规范工程管护资金使用支出范围。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17条,明确将农田建设工程管护作为开展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激励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附则”:第18-20条,明确安徽省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建设工程管护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时间。 四、《管护规定》的贯彻执行 为确保《管护规定》有效贯彻落实,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通过省农业农村厅网站、《皖农通报》等厅内和省内其他媒体和平台,对《管护规定》进行广泛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二是加强培训辅导。根据《管护规定》编写解读材料,结合全省农田建设政策业务培训班,举办《管护规定》业务培训辅导,对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从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就《管护规定》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讲解和说明,帮助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管护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执行《管护规定》工作的检查督导,将其与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同部署、同督查、同考核、同奖惩,纳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考核重要指标,并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ntjs/zczd/11226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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