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田建设领域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农田建设管理环境,高质量实施农田建设工程,日前,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安徽省农田建设“十不准”工作规定》。 《“十不准”工作规定》分别从项目安排、招投标、项目建设与管理、项目公开公示、检查验收、廉洁自律、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人员作出了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规定。一是严肃项目安排纪律。不准以任何非组织方式、非正常渠道,暗示、授意、指定或要求安排农田建设项目。二是严肃工程招投标纪律。不准违反国家和地方各级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不准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挂靠、借用资质形式参与、承揽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或农田建设项目服务业务;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采购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或指定的工程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等。三是严肃项目建设管理及公开公示纪律。不准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项目建设,不准以工程项目、服务业务、项目建设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准违反农田建设公开公示要求,隐瞒应公开公示的内容。四是严肃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不准收受或索取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准要求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农田建设项目承包方免费提供的任何服务。五是严肃验收及监督纪律。不准干预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对农田建设进行监督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干部群众。 规定明确提出,对违反“十不准”工作规定的农业农村系统人员,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zwxxi/5390512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