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向个人的强农惠农政策
1.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关于支持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辽财债〔2018〕235号)、《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中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辽农财〔2018〕165号)
政策摘编:聚焦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生产和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对个人在农业县(市、区)从事规模化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而新发展的规模化高效经济作物的贷款进行贴息,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支持方向包括畜禽水产养殖、设施水果、设施蔬菜、设施花卉、中药材、葡萄、苹果、梨、西甜瓜、食用菌及林特产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本地区个人涉农贷款审核认定工作细则,明确个人涉农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及生产规模要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分别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创业形态以及是否属于贴息支持范围等进行审核。个人涉农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贴息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贴息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年,并参照项目投资期以及投资规模进一步细化不同品种的农业生产贷款贴息年限及次数等。
执行单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二、面向经营组织的强农惠农政策
2.家庭农场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22号) 、《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以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创建为抓手,以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为支撑,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全省从事粮食、特色农业生产的示范家庭农场,通过家庭农场申请、乡县市逐级审核申报、省级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补助对象。根据各市家庭农场数量,按比例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市,由各市结合实际确定补助对象,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扩大耕地经营规模和建设简易农业设施。同时,对清原县、铁岭县、凤城市3个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市)给予支持,支持示范县(市)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和完善政策支撑体系、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创建农产品品牌等。
待2020年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后,结合资金规模及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执行单位:农村改革处
3.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363号)、《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18〕231号)
政策摘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基础,根据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跨行政村发展“一乡一业”“多村一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区域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一村一品”产业,重点支持建设精品果园、设施蔬菜小区、高效经济作物、标准化养殖小区、标准化水产养殖场、特色经济林和林下经济开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7个方面。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全省(不含大连)支持不少于400个行政村,对每村按照不少于80万元、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组织领导能力较强、具备产业发展基础、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等条件的行政村村级组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和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由县级组织申报并报市级、省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补助标准由各市县结合行政村农业产业项目资金需求自行确定。该项政策不与现行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壮大村集体经济以奖代补扶持薄弱村重复安排。
执行单位: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
4.农业产业强镇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23号)
政策摘编:扶持壮大乡土经济、乡村产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乡土经济活跃、乡村产业特色明显的农业产业强镇,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县级申报、市省逐级推荐、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复核审定,2020年全省拟建设农业产业强镇8个,最终名单待国家复核审定后确认。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强镇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生产***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县级对项目验收合格后,将资金拨付项目建设主体。
2019年,每个农业产业强镇补助资金1000万元。待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复核审定2020年项目并拨付资金后,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执行单位:乡村产业发展处
5.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农产〔2019〕120号)
政策摘编:创建一批原料基地优、加工能力强、产品质量高、品牌效应大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部经营主体从事当地主导产业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仓储等环节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及加工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升级、原料基地建设、电商平台建设等的奖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推荐、省农业农村厅评审的方式,确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补助项目,主要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龙头企业和小升规企业牵头成立的规模大、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由县级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兑付等工作。
待国家下达2020年具体任务指标和资金规模后,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各地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执行单位:乡村产业发展处
6.农村户厕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辽委办发〔2019〕16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辽宁省农村户厕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社〔2019〕201号)、《辽宁省卫生健康委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19〕52号)
政策摘编:以附建式三格式(双格式)、下水道水冲式为主要建设类型,独立式三格式(双格式)和双池交替式等类型为补充,稳妥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推动全省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逐步提高,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建设类型、验收办法。对全省按照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进行改造或建设的农村户厕,按三类进行奖补:一类户厕补助标准为2000元/座;二类户厕补助标准为1600元/座;三类户厕补助标准为900元/座。
执行单位:社会事业促进处
7.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办发〔2019〕8号)
政策摘编:加快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作业环节委托给服务组织,节省生产时间,提高生产效率,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促进服务规模经营和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县级申请和市级上报,省级按照各市报送情况及全省实际将资金切块下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当地产业发展、生产托管市场发育等情况,科学确定补助作物、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项目县在安排补助资金和实施面积时,服务小农户的占比应不低于70%,服务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占比不高于30%,且接受服务的同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量不超过10万元。
执行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8.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
政策摘编:支持农民合作社应用先进技术,提升绿色化标准化生产能力,建设清洗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以及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等,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以各市(不含大连)国家、省、市、县级合作社示范社数量为因素下达资金,由各市择优选择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内容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支持方向的示范社进行补助。国家级合作社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30万元,省级、市级、县级合作社示范社每个补助资金分别不少于15万元、8万元和3万元。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农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实行上限控制,每个合作社获得项目资金上限为100万元。
执行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9.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认真做好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市级自评总结工作的通知》(辽粮安考办〔2019〕1号)
政策摘编: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心从事粮食生产,缓解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和粮食产出率,确保粮食安全。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根据各市(不含大连)粮食产业类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数量等因素下达资金,由各市统筹使用,超支不补。各市根据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本地区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贴息贷款需求等,按照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贴息比率由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同一个市的贴息比率应统一标准。原则上,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经营面积高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以上,合作社粮食作物经营面积高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5倍以上或务农人员年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
执行单位: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10.奶业提质增效建设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农”领域补短板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农办财发〔2020〕19号)
政策摘编:以降成本、提质量、增效率、延链条为着力点,突出加强奶牛养殖、乳制品加工软硬件设施装备改造升级,提高奶牛单产、乳品质量和养殖效益,培育适度规模奶牛养殖主体,夯实奶业振兴的养殖基础。重点支持养殖设施设备升级、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及乳制品生产加工。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审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全省范围择优支持30个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5个自有奶牛场办乳制品加工厂。一是奶牛养殖场升级改造。原则上按照每头奶牛0.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牧场平均支持标准为10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或者养殖场配套。二是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原则上对单个加工厂平均支持标准为50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或者养殖场配套。
执行单位:畜牧产业发展处
11.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3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计的各地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数量、年度生猪饲养量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市包干使用,集中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实施者予以补助。
执行单位:动物防疫处
1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关于报送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农计财便函〔2019〕326号)。
政策摘编:以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品种测试和制(繁)种建设为重点,实施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和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重点围绕发挥种子企业在现代种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改善育种创新条件、开展高效育种等,提升种质资源保存利用、育种科研创新、良种生产加工等能力。畜禽育种创新能力提升项目重点支持主要畜种和新品种培育,提升畜禽育种自主创新能力,为提高畜禽产品产量和质量提供支撑。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农作物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且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畜禽育繁推一体化示范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2500万元,中央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高于40%。
执行单位:种业管理处
13.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政策依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辽宁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辽农田〔2020〕5号)
政策摘编: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着力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重点围绕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等8个方面,突出抓好耕地保护、地力提升和高效节水灌溉,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耕地质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基础上,通过县、市逐级申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规模和农田建设规划,结合各地前期工作及省级监督评价等情况,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全省范围内,优先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制种田和永久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首先将“两区”耕地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安排干部群众积极性高、财政投入能力强的地区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高标准农田。农业农村部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资标准原则上以省为单位平均测算,亩均投入不低于1500元,每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具体补助标准。
执行单位:农田建设管理处
14.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央财政国有贫困农场专项扶贫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十三五”贫困农场和重点扶持农场名单的通知》(农办垦〔2014〕24号)、《辽宁省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辽财农〔2016〕646号)、《关于修订辽宁省国有贫困林场专项扶贫资金和农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辽财农〔2018〕177号)
政策摘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打赢脱贫战的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支持国有贫困农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纳入国家“十三五”贫困农场名单的13个(不含大连)农垦国有贫困农场,按照地区、人口规模、耕地面积、人均收入、项目储备、项目完成等因素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县(市)级。
执行单位:农垦管理处
15.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规划纲要(2017-2030年)>的通知》(农农发〔2017〕3号)、《关于做好2019年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农办建〔2019〕5号)
政策摘编:针对我省黑土地存在的耕作层浅、土壤板结、有机质下降等主要障碍因素,以解决“土变瘦了、土变硬了、土变薄了”等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选择以秸秆还田为基础,配合施用有机肥和深松深翻等集成技术模式,支持开展控制黑土流失、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保水保肥、黑土养育、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等工作。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2020年继续在新民市、台安县、灯塔市、铁岭县实施东北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物化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利用综合技术。由项目县(市)因地制宜选择技术模式和实施内容,科学测算补助标准,落实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80-100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16.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9年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农(耕肥)〔2019〕4号)
政策摘编:以果菜优势产区、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减少化肥投入,增加有机肥使用,提升果菜品质,推进生态循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果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补助资金,实行跨年实施。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的方式,公开遴选项目县。其中,辽中区、北镇市、黑山县、彰武县、喀左县、北票市6个县(市、区)为蔬菜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凌海市、义县、兴城市、绥中县4个县(市)为果树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每个县(市、区)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向新型经营主体、肥料企业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打包购买有机肥施肥服务为主,适当对施用商品有机肥、生物有机肥予以补贴,补贴资金占比不超过50%。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200-300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17.旱作农业节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20年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农(耕肥)〔2019〕31号)
政策摘编:巩固提升旱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资源利用效率,创新技术模式,集中连片示范推广蓄水保墒、抗旱抗逆、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技术,开展新技术新产品试验示范,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审,在义县、阜蒙县、建平县、喀左县、建昌县开展旱作节水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每个县安排资金200万元。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15-20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三、面向个人和经营组织的强农惠农政策1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19〕6号)
政策摘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以及开展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推动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县域秸秆综合利用模式和长效机制,提高全省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全省支持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市、区)14个,具体为沈阳市苏家屯区、台安县、抚顺县、东港市、义县、凌海市、辽阳县、开原市、建平县、朝阳县、盘山县、盘锦市大洼区、兴城市、建昌县,由各项目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用于支持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和收储运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
执行单位:社会事业促进处
19.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
政策摘编:对全省玉米和大豆种植者给予补贴,促进玉米、大豆供求平衡并与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保障优势产区玉米种植收益基本稳定,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推进种植结构调整,提高农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对全省所有种植玉米、大豆的生产者,按照基期年份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测算补贴标准。粮食主产区每亩补贴标准略高于全省平均标准。
2019年省级测算标准分别为玉米76元、大豆276元。2020年补贴标准待中央资金下达后确定。
执行单位:种植业管理处
20.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财建〔2016〕278号)
政策摘编:从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中调剂部分资金,对各地种植结构调整给予补贴,集中支持新建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小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经县级申报、市级核查、省级备案后下达补贴资金,主要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调整稳定性高的规模化设施农业,包括新建的规模化日光温室、冷棚。按照建设面积、设施类型等实施分档补助,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符合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
2020年中央财政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尚未下达。待资金下达后,研究确定调剂资金额度和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种植业管理处
21.稻谷生产者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 粮食和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
政策摘编:深入推进稻谷收储制度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依据统计局提供的基期年份全省水稻种植面积和产量测算补贴标准,对全省所有种植稻谷的县(市、区)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下达到市,各市根据当年水稻种植面积确定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由县级将资金拨付稻谷生产者。
2019年全省稻谷平均补贴标准84元/亩。待2020年中央财政稻谷生产者补贴资金下达后,确定今年补贴标准。
执行单位:种植业管理处
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政策摘编:鼓励农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补贴对象为全省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补贴标准由市级或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可以实行全市统一标准,也可以实行全县统一标准。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补贴到农户。
执行单位:种植业管理处
23.种植业保险
政策依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种植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分别对参加特定粮油作物、经济作物种植和日光温室大棚保险的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补贴,为种植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粮油作物保险。非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保费,全省的大豆、花生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二是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产粮大县的水稻、玉米、小麦保费,农户投保承担20%,财政补贴80%。三是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岫岩县、北票市、义县、铁岭县的玉米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四是日光温室大棚保险。全省日光温室大棚(不含棚内作物)的保费,阜新、铁岭、朝阳3市财政补贴65%,其他地区财政补贴50%,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五是日光温室棚内作物物化成本保险试点。凌源市日光温室大棚内的经济作物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5%,财政补贴65%。六是食用菌保险。全省香菇、黑木耳等7种食用菌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七是中药材保险试点。沈阳市、抚顺市的人参、五味子、细辛、柴胡等33种中药材保费,农户投保承担30%,财政补贴70%。
执行单位:种植业管理处
24.粮改饲项目
政策依据:《农业部财务司 财政部农业司关于做好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通知》(农财金函〔2015〕39号)
政策摘编:采取以养带种的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青贮玉米等饲料作物种植,收获加工后以青贮饲料、干草等形式由牛羊等草食家畜就地转化,引导牛羊养殖从利用玉米籽粒向饲用全株玉米或饲草青贮、优质干草转变。干草与青贮全株玉米及优质饲草的质量系数比为3:1,以实际收贮量乘以质量系数认定最终收贮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沈阳、鞍山、抚顺、锦州、阜新、铁岭、朝阳7市的相关县(市、区)实施,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亩补助166.7元。符合条件的单位(含养殖户)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确认后纳入年度实施范围。已享受国家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草原生态补奖政策绩效奖励、草牧业试点等资金支持饲草饲料加工利用的,不再予以扶持。
执行单位:畜牧产业发展处
25.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
政策摘编:进一步加大对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支持力度,促进在建项目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形成产能;引导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发展,推动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对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在2020年1月l日-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贴息对象,银行贷款贴息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含养殖户)自愿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后纳入实施范围。
执行单位:畜牧产业发展处
26.强制扑杀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辽牧发〔2017〕2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在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对被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与补偿,并支持防疫监督、疫情处理所发生的消毒、无害化处理等。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合理病死率、测算扑杀数量、扑杀畜种和补助标准等因素切块下达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用于对被强制扑杀动物所有者给予补偿。扑杀补助平均测算标准为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元/匹,其他畜禽补助测算标准参照执行。具体补助比例为:中央财政40%,省财政30%,市县财政30%。对未及时报告疫情或不配合落实强制免疫、检疫、隔离、扑杀等防控措施的养殖场户,不给与强制扑杀补助;对未在疫情监测系统中上报的强制扑杀畜禽不予补助。
执行单位:动物防疫处
27.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进行补贴,保障猪肉质量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根据各级畜牧主管部门统计的各地生猪出栏量、合理的病害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由各市统筹安排使用,超支不补。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承担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执行单位:动物防疫处
28.养殖业保险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意见》(辽牧发〔2013〕280号)、《关于辽宁省开展地方政策性养殖保险实施意见》(辽农畜〔2018〕2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9〕32号)、《省畜牧局关于调整西丰县梅花鹿养殖保险条款的函》
政策摘编:有效防范养殖业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保障畜产品安全供给,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全省(不含大连)开展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驴、辽宁绒山羊、梅花鹿等养殖业保险。其中:能繁母猪保额为1500元/头,育肥猪800元/头,奶牛7000元/头,保险费率均为保险金额的6%,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40%,省级补贴25%,市县补贴15%,养殖户承担20%。肉牛保额为7000元/头,保险费率5%;驴保额为6000元/头,保险费5%;绒山羊保额为800元/只,保险费率7.5%,保费补贴比例为省级30%,市县各承担20%,养殖户承担30%。成年公鹿保额为3500元/只,保险费率10%;成年母鹿保额为3000元/头,保险费率8%;育成公鹿保额为2000元/只,保险费率7%,保费补贴比例为省级补贴35%,市县补贴45%,养殖户承担20%。
执行单位:动物防疫处
29.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
政策摘编:发挥价格机制作用,改进财政支付方式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渔业资源环境保护,促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现代渔业发展,增加渔民收入,维护渔区稳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一是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对符合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补助5500元/千瓦。二是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对钢质渔船按船长分档补助5-400万元,玻璃钢渔船按船长分档补助8-320万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30%且不超过分档补助上限。省统筹资金再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20%给予补助。三是生产性成本补贴。对养殖渔船和捕捞渔船实行用油成本直接补贴,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补贴标准不超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规定标准上限。
执行单位:渔业渔政管理局
30.农机购置补贴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辽宁省农委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机〔2018〕90号)
政策摘编: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物质技术支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技术先进农机产品推广,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大对农业机械化薄弱地区支持力度,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0年辽宁省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类25小类74个品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详见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网站“辽宁农机化平台”的 “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
执行单位:农机产业发展处
31.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3号)
政策摘编:以玉米种植为重点,兼顾大豆、杂粮等旱作作物种类,在全省适宜耕作区开展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工作,对关键技术应用给予适当补贴,重点支持农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开展秸秆覆盖还田免(少)耕播种作业。优先选择条件比较适宜、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实施,支持整村整乡推进。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20年,全省计划建设8个以上保护性耕作整体推进县(市、区)、15个以上县级、35个以上乡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应用基地,重点支持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农机户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保护性耕作作业补助任务。按照“先作业后补助、先公示后兑现”的原则,在春播结束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对各乡镇完成的作业面积和质量进行验收,公示无异议后,补贴直补到作业服务提供者或用户。
今年是保护性耕作启动实施的第一年,目前国家仅明确我省的任务面积800万亩,实施补助的资金尚未下达。待国家资金下达后,将资金分配下达各地。
执行单位:农机生产管理处
32.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试点
政策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机深松整地作业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农办机〔2016〕2号)
政策摘编:在适宜地区推广农机深松整地技术,打破犁底层,加深耕层,降低土壤容重,提高土壤通透性,增强土壤蓄水保墒和抗旱防涝能力,促进作物生长发育和提高产量。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在全省适宜深松作业的旱作耕作区开展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助工作,实施对象为自愿开展深松作业的农机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实施对象应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和条件,农机合作社、农业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作业面积原则上在500亩以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作业面积原则上在200亩以上。省规定各市补助标准上限,各市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深松作业补助按照先作业后补助、经验收和公示后再兑现补助资金的方式进行,直接兑付给实际作业并经核实验收合格的实施对象。对于代耕作业的,实施对象应在农机作业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补助部分后与雇机对象签订议定价格和收取作业费用。
目前国家关于深松作业补助的政策文件和资金尚未下达。待国家文件下发后,将制定我省深松作业补助实施方案,明确作业补助标准等相关内容。
执行单位:农机生产管理处
33.化肥减量增效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做好2019年化肥减量增效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农(耕肥)〔2019〕3号)
政策摘编: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坚持绿色引领,转变发展方式,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肥料利用效率,为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做出贡献。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化肥减量增效补助资金,实行跨年实施。在苏家屯区、新宾县、黑山县、阜蒙县、东港市、辽阳县6个县(市、区)开展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工作,每个县(市、区)安排资金200万元,主要对农户进行物资补助和农化服务等补贴,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150-250元;在苏家屯区、海城市、东港市、黑山县、北镇市、阜蒙县、灯塔市、建平县、凌源市、连山区等10个县(市、区)开展设施蔬菜净土工程试点,每个县(市、区)安排资金350万元,主要对新型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实施连作障碍治理技术和施用相关产品进行服务补助和物化补助。根据不同技术措施,每亩补助500-900元。
执行单位: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面向政府或部门的强农惠农政策3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改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下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201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832号)、《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辽委办发〔2019〕16号)
政策摘编:支持全面开展以村庄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地膜污染治理等为重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提升县域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等能力,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2020年确定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县(市、区)7个,具体为海城市、抚顺县、桓仁县、凌海市、义县、灯塔市、盘锦市大洼区,每个项目县(市、区)中央资金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
执行单位:社会事业促进处
35.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绩效奖励
政策依据:《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9〕16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规〔2019〕3号)
政策摘编:省设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奖代补绩效奖励资金,由各市结合实际统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厕所革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及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地膜污染治理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支出,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性,发动农民群众广泛参与,促进农村更加干净、更加整洁、更加美丽。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省根据对各市年度绩效考评结果(40%)以及各市所辖行政村数量和年度建设任务(60%),兑现以奖代补资金。以奖代补资金实行执行中预拨和年终清算相结合的方式,预拨以奖代补资金以各市所辖行政村数量和《辽宁省“千村美丽万村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0年)》(辽委办发〔2019〕16号)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测算。
执行单位:社会事业促进处
3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3号)
政策摘编:围绕推进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设、建强基层农技人员队伍、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机制、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重点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业科技示范平台建设和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组织申报,2020年全省安排项目县(市、区)44个。首批安排36个项目县(市),每个项目县(市)补助资金80-140万元。
执行单位:科技教育处
37.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农〔2019〕10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农民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26号)
政策摘编:以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管理者、返乡涉农创业者、返乡创业大学生、退伍军人等为重点培育对象,以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和促进农业从业者职业化为导向,以粮食和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领域,重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现代创新创业青年和农业经理人。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组织申报,2020年全省安排项目县(市、区)51个。首批安排30个项目县(市、区),每个项目县(市、区)培训补助资金40-210万元。
执行单位:科技教育处
38.强制免疫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意见》(辽牧发〔2017〕26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牧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农〔2018〕44号)
政策摘编:对纳入国家和省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存储、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以及对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和购买动物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我省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省以上强制免疫补助资金根据省统计部门公开发布的饲养量、单体畜禽补助标准和补助系数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各市统筹安排使用。
执行单位:动物防疫处
39.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7〕1352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
政策摘编:根据县域范围内养殖场分布和现有基础条件,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技术,因地制宜确定资源化利用模式,探索种养循环一体化的综合解决方案,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省畜禽粪污处理能力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快打造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农业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通过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批复或国家备案,2020年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17个,每县(市、区)按照猪当量补贴3000-6000万元。其中:续建项目14个,分别为沈北新区、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大洼区、建昌县、绥中县、台安县、阜蒙县、北票市、义县、开原市、昌图县;新建项目3个,分别为喀左县、灯塔市、东港市。
执行单位:兽药饲料处
40.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项目
政策依据:《关于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补助资金的通知》(辽财指农〔2020〕112号)、《财政部关于拨付2020年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财农〔2020〕3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117号)
政策摘编:支持开展水稻、玉米、花生等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进一步完善全省植保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的监测与控制能力,推动实现项目区重大病虫不大面积暴发成灾、重大植物疫情不恶性扩散蔓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及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丰收和社会稳定。
实施范围及补助标准:综合考虑各市(不含大连)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现代化植保专业机械作业规模要求,以及2019年流行性、暴发性、迁飞性病虫害专业统计实际发生面积,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用于购买药剂、药械、燃油、肥料、种子,应用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修复诱虫灯等监控设施器械及调运、检疫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
执行单位: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
原文链接:http://nync.ln.gov.cn/zwgk/zcjd/202005/t20200519_3855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