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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2020-07-28 来源: 作者:

  鲁农委办发〔2020〕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 规范提升

  (一)规范机构建设。依法制定切合农民合作社实际需求的章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保障成员合法权益。在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中建立“功能性”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力和凝聚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规范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社员账户,详细记录社员出资额、量化公积金份额、社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供社员查询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财务审计报告的便利条件,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鼓励培养专职财务会计人员,或推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充分利用财务软件,推广会计电算化。(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规范收益分配。农民合作社应结合自身情况,按照法律和章程编制盈余分配方案,根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化为成员出资的公积金。可分配盈余主要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对本社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可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四)规范登记管理。加强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在设立、变更登记中,依法对农民合作社自然人成员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实名验证。对于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规范“空壳社”清理。建立“空壳社”清理常态化机制,各市对列入清理范围的“一人社”、“挂牌社”、“休眠社”、“僵尸社”等要逐一甄别,建立台账,精准施策,不搞一刀切。市场监管部门探索制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扶贫开发办、省供销社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促进发展 服务带动

  (六)推动产业升级。鼓励农民合作社以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做好农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开展“三品一标”

  农产品质量认证和登记,打造金字招牌农产品品牌和地域名片,增强产品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推动服务带动。鼓励农民合作社拓展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的服务功能,积极参与实施涉农项目建设,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推动利益联结。鼓励农民合作社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愿入社,支持社员以多种形式作价出资,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社与成员在生产合作、品牌共享、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利益联结,共享发展成果。(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扶贫开发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推动乡村建设。鼓励农民合作社把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融入生产经营活动之中,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打造和谐家园,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发挥积极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推动合作联合。鼓励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合作社加强合作,引导关联产业的农民合作社在劳动、技术、产品、资本、资源等方面开展联合与合作,提升农民合作社规模化、组织化水平。探索发展跨区域联合,开辟产业链延伸新路径,拓宽销售渠道,发挥规模效应,增强市场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三、示范创建 典型引领

  (十一)开展整县试点。持续推进国家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试点工作。各市可选择1-2县(市、区)开展省级试点,到2022年底,我省整县试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培育一批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省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十二)开展示范创建。持续开展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健全示范社名录信息,到2022年底,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数量达到4000家以上。树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典型,鼓励各级建立农民合作社信用档案。(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开展支部领办。推动村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到2022年年底,有党组织领办农民合作社的村达到全省行政村总数的40%以上,群众收入显著提高,村集体经济显著壮大,村党支部凝聚力显著增强。(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创新举措 政策支持

  (十四)强化财政项目扶持。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要求,加大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财政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按照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各级对获得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品牌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给予奖励。(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金融保险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农民合作社推出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普惠金融产品。鼓励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研发支持农民合作社的担保产品。积极推进大灾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保险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开发面向农民合作社的保险品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强化用地用电保障。各级要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合理用地需求的保障力度,对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农机库房、冷藏、仓储、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利用建设用地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发展。对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人才智力支撑。加强科研院所与涉农院校对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的相关研究,鼓励设置相关专业或课程。建立农民合作社骨干长效培训机制。在农村党支部书记轮训中增加农民合作社相关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委组织部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健全体系 强化指导

  (十八)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的农民合作社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全省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各级积极协调社会力量支持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全省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九)健全服务队伍体系。到2022年底,省、市、县、乡四级辅导员队伍基本建立,每个涉农乡镇不少于2名。建立辅导员分级培训制度,培训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辅导服务。(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健全信息服务手段。积极利用“互联网+”推动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鼓励农民合作社应用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智慧气象等信息技术发展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snyw/zcfg/zxfg/nyzh_2188/202003/t20200312_3047409.html